行刑衔接机制下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后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

Authors

  • 卞修全 Author

DOI:

https://doi.org/10.6914/tpss.070315

Keywords:

行刑衔接, 行政处罚决定, 撤销, 作出

Abstract

行刑衔接机制下,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后,移送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不应该撤销?刑事判决未涉及的一般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如何处理?立法与行政执法都有偏颇。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后,移送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应该撤销,刑事判决未涉及的一般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则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责令行政相对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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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5-31

How to Cite

行刑衔接机制下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后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 (2025).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ocial Science, 7(3), 147-155. https://doi.org/10.6914/tpss.070315